急救医疗救助
发布时间:2017-03-10 浏览次数:11760
1.救助对象范围是什么?
在重庆市范围内(含外地来渝人员)因突发意外事件(事故)的伤害或患急危重病危及生命急需进行医疗紧急抢救,无经济支付能力又无其它渠道(指明确的责任承担方)解决急救医疗期间(7天)基本医疗费用的伤病者。主要为城乡低保、农村特困户、农村五保户、重点优抚对象及三无人员(指无经济来源、无劳动能力、无法定抚养和瞻养人口)等。
下列情况不属于救助对象:
(1)因交通事故、工伤、职业病等造成的伤害,有明确的责任承担方。
(2)自杀、自残、自致和盲目冒险造成的伤害。
(3)从事非法犯罪活动或因拒捕而导致的伤害。
(4)因汹酒或受酒精、毒品、管制性药品的影响而导致的伤害。
(5)因当事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打斗、被袭击或被谋杀而导致的伤害。
(6)因整容或其他医疗行为导致的伤害。
(7)因非法赛马、拳击等导致的伤害。
(8)违反国务院(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)者。
(9)慢性疾病(含晚期癌症等)患者和伤病员急救期过后。
2.救助原则与标准是什么?
(1)必须是急危重病而危及生命,急需进行医疗紧急抢救。
(2)必须是无经济支付能力又无其它渠道(指明确的责任承担方)解决急救医疗期间(7天)基本医疗费用的伤病者。
(3)只限于急救医疗7天以内所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。
(4)急救资金支付急救医疗费用范围、标准参照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。急救医疗诊断标准参照急、危、重症救治诊断标准执行。
(5)一人一次性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万元。